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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核准转让公告的法律效力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4月30日    【字体: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即认为商标核准转让公告是受让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合法凭证,是对原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效力消失的客观事实的公示性公告。

    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核准转让公告是向社会公众公示,而权利人也理应关注自身权利的法律状态,且法律已经给予其一定期限,因此应当推定原商标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标专用权变更情况,从商标核准转让公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可见,这种观点是将商标核准转让公告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

  所谓公告送达通常是指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内容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因此,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时慎重使用,产生的后果是推定特定对象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告内容。值得强调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并不必然导致被送达人实体权利的丧失,因为原告的诉求还需要相关证据的支持,原告须接受合议庭的质询,其证据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认证。可见,公告送达的制度设计体现的是现代法治社会对程序的关注。

  然而,商标核准转让公告直接触及原商标权人的实体权利,其公示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公众,而且商标公告数量庞大,要求原商标权人对变更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公告予以关注过于严苛,因此,商标核准转让公告不同于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送达,不应从商标核准转让公告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结语
  虽然司法实践多将商标核准转让公告仅作为商标转让事实的公示性公告,而不作为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但仍然存在争议。因此,对商标权人而言,一旦发生商标非法转让,如果没有及时行使权利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目的,一是明晰商标核准转让公告的性质,再则旨在提醒商标权人应当关注自己辛苦培育的商标,关注自身权利。而且,即使不按从商标核准转让公告之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从商标核准转让公告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原商标权人因商标非法转让提起行政诉讼,若超过上述5年诉讼时效将不会被人民法院受理。有人指出还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但是由于商标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实践中争论较大,尤其是商标不仅涉及权利人的利益,而且还关乎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民事诉求也并非就一定会得到支持。总而言之,权利人应当高度重视其法律义务,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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