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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新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驰名商标网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2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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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基本法律角度而言,
商标
是按商品的分类注册,这是
商标
法明确规定的
商标
注册使用原则。新
商标
法第19条明确规定“申请
商标
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
商标
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而且该法第21条也明确规定:“注册
商标
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由此可见,国家法律明确允许
商标
所有人可以将一个
商标
使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但规定必须分别申请、注册。所有
商标
包括驰名
商标
一律同等,绝对禁止
商标
所有人不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任意转移自己的
商标
于新产品上。
与此相对,这种将驰名
商标
随意滥用的做法,还会很容易使一个有较大商业价值的驰名
商标
,因过多地使用于不同类别的
商标
上,而弱化驰名
商标
与商品类别之间的联系,使
商标
与商品生产者相分离,从而使其丧失独特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引起驰名
商标
的淡化。而这种自我淡化行为,破坏了驰名
商标
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造成了社会公众对驰名
商标
与其特定商品之间独特联系的冲淡。这种做法从另一方面,又说明了引起驰名
商标
的淡化的原因,不仅仅包括驰名
商标
权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恶意行为,还包括驰名
商标
权人有时由于错误的企业战略或基于近快赢利的目的,也会做出的导致驰名
商标
自我淡化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凡逾越正当竞争之领域,或违反商业诚实习惯之行为,均得以不正当竞争名之。”[5]因为驰名
商标
所有权人将驰名
商标
用于与原有产品之外的其他领域,而仍标注自己是驰名
商标
,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活动准则,会使该领域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原因在于该驰名
商标
权人不恰当地利用了自己所拥有的驰名
商标
在某一类或某几类商品上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而使自己在其他新开拓的领域,与该领域的竞争者相比,占据了一个较高的起点,使其在与其他同类营业者展开竞争时,更容易取胜,故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律并不禁止驰名
商标
权人对其他领域的投资、拓展,同时我国法律又对驰名
商标
在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了特殊的法律保护,也不禁止其对所拥有的驰名
商标
在其他领域的使用,但使用驰名
商标
于新产品上,一定要合法,遵守必要的法律程序,而不能走所谓的“终南捷径”,妄图在新产品上使用与驰名
商标
,并标注为“中国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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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取得较高的市场份额。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更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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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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