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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新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驰名商标网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2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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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制定的根本目地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创设,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一定合法期限的对其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进而使其公开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例如:设立著作权,是为了更好地让著作权人创作,从而再将作品广泛向社会传播,促进社会文化的整体发展;设立专利权,则是为了让专利权人更加积极地去创造,从而通过促进其公开发明创造来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同样设立
商标
权,也是为了能够让
商标
权人生产出名副其实的高质量合格产品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求。可以说,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一直是知识产权制度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从平衡的角度看,驰名
商标
所有人经社会公众认可,由国家行政机关审核、认定其
商标
为驰名
商标
,已经是社会公众对驰名
商标
所有人给予了极大地社会肯定。而且驰名
商标
所有人又可凭借驰名
商标
,扩大商品的市场份额,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可以说,此时法律的天平已经明显倾向于了驰名
商标
所有人。而驰名
商标
所有人如果还盲目、随意地将已颇有名气的驰名
商标
再不经任何合法程序,而转移到其新开发的商品上,固然对其本身而言,自然可以借助驰名
商标
的名气扩大影响,降低一系列成本,占据市场主动的目地。但从长远来看当广大消费者获悉后,驰名
商标
所有人必将亲手葬送自己辛苦打拼而获得的驰名
商标
。正如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史密斯曾说的,这是因为“表面上无关的使用,实际上会破坏
商标
同初始商品或服务的自动联系,以及同广告创造的有利形象的联系,并最终损害
商标
的销售力。”况且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明文规定是受到国家法律严格保护的。因此,驰名
商标
所有人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理应受到法律严惩。从知识产权制度创制的宗旨角度言,今后我国的相关立法也应给予驰名
商标
权人以必要的权利限制,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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