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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驰名商标网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2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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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将与他人驰名
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
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
商标
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
商标
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
商标
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第十条 自驰名
商标
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
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
商标
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判定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
商标
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
商标
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
局认定,伪称
商标
为驰名
商标
,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比照《
商标
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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