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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驰名商标网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2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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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该
商标
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
商标
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
商标
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
商标
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
商标
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认定驰名
商标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
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将与他人驰名
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
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
商标
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
商标
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
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
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
商标
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
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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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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