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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驰名商标网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22日    【字体: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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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驰名商标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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