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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驰名商标网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2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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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该
商标
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
商标
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
商标
最早的广告或
商标
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
商标
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
商标
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
商标
,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
商标
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
商标
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
商标
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
商标
有关事宜的
商标
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保护驰名
商标
的申请后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驰名
商标
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
商标
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
商标
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
商标
法》第13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1)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
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
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
,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
商标
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
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
商标
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
商标
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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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
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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