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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断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4月30日    【字体:
我国商标局在1988年核准了绍兴市酿酒总公司“花雕”黄酒的商标注册申请,结果造成绍兴县60多家酒厂的恐慌和混乱,影响了该县的正常经济生活和外贸出口。1992年,国家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鉴于众多企业的反对,依法撤销了这个商标。可见,撤销注册商标或限制商标权的权利是应对土特产名称获得商标注册的两种做法。两种做法各有所长,但表明一个基本原则,即一个地区的土特产名称不应成为特定经营者专用的商业标识,即使取得注册,其权利也应当受到一定限制。而在一个地区形成的对某种商品约定俗成的名称,如果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是否要对该注册商标进行一定限制?局部地区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并不能对抗注册商标,商品的地区性俗称与土特产名称虽然都具有鲜明的“地域性”,但前者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后者则是经过历史积淀,凝聚一部分经营者智慧、经验的商业标志,因而产生了对商标权予以限制的理由。 


     3、显著性退化的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注册商标应具有显著性,但显著性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通过使用,使原本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产生显著性,也可以由于商标的不正常使用或其他市场因素,使原本具有的显著性减弱、退化甚至丧失,当一个注册商标的显著性退化时,其禁止效力也应受到一定限制。1990年代中期发生的“PDA”商标案与近年审理的“雪花”商标案,都反映了这一问题。1997年,石家庄福兰德公司获得了文字商标 “PDA”的注册,核定使用在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中英文电脑记事本等商品上。1999年底,福兰德公司发现香港权智集团北京快译通公司在其销售的电脑词典、中文掌上手写电脑、传呼机及其广告材料中均有“PDA”标志,遂向北京海淀区工商局投诉。该批商品被海淀工商局封存。但在年底,国家工商局做出撤销“PDA”注册商标的决定,理由是“据有关单位反映并经我局查明,PDA是英文个人数码助理的缩写,是电子记事簿产品的通用名称”。 

      将“PDA”作为上述商品的商标进行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该决定使商标权人感到意外,同时也引起法学界对此问题的争论。从实际情况看,福兰德公司在1995年申请、1997年取得该商标注册时,我国电子行业中电子记事簿类产品的生产处于萌芽状态,“PDA”这个由美国苹果公司提出的一种新产品的名称,在当时的中国尚未普及、流行,所以,“PDA”获得注册并无不当,显著性也是具备的、突出的。但到了1990年代末,世界上许多著名厂商纷纷研发掌上电脑产品,国内一些企业的生产也进入兴旺阶段,所以,在计算机行业和社会上,人们已经将“PDA”作为掌上电脑产品的代名词。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同行众多经营者的利益产生了矛盾。商标局以撤销注册商标的方式解决这一矛盾,这种做法也是其他国家一般会采用的,而且,由于中国商标法对撤销违反商标法第1.1条的商标没有时间限制,实际包括一开始就是通用名称和后来蜕变为通用名称的,所以,撤销行为也是依法进行的。但理论上,学界对此做法存有异议。一些学者指出,“PDA”目前虽已处于朝通用名称演化的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商标注册人还是作为竞争者的权智集团或其他人,对“PDA”都有正当的使用权益,但是无权排斥他方的使用,商标局撤销福兰德公司的注册商标,是过分强调了一方的利益,商标权作为所有人的重要无形资产,被剥夺后有可能给所有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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