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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判断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4月30日    【字体:
   一个地名,在其未被注册为商标之前,商家如何在商品上标示,并没有严格的限制、规范性的要求,但惯常的标示方式也是存在的。从法律上讲,只要遵循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非虚假的、引人误认的标示,就是合法、正当的。前述案件中的被告,对地名的使用方式,属于合法、正当之列,但其标示方式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这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地名相对于某种商品具有地理标志含义时,该地名商标所有人仍不能阻止符合该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其他经营者以地名与商品名称并列的方式使用,如上述案件中的“白蒲”。这说明作为商品地理标志的地名商标,更应具有包容性,而并非是某类商品地理标志的地名,在取得商标注册后,对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地名标示方式则要求严格一些,应该以商业活动中惯常的方式标示,比如,应以合法注册的公司名称以及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来完整标识,避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并造成消费者误认。但该问题的处理也不能简单化、绝对化。 

      最后,从地名变为地名商标是现实中随时会出现的情况,而地名标示地的经营者在第一含义上使用该标识的行为有较强的延续性、习惯性,地名被注册为商标后,对他人的不正当使用方式的纠正,应该有个缓冲过程,因为这种“不正当”的使用方式是相对的。只有在他人主观故意,特别是在他人取得地名商标注册并产生一定影响力后,刻意突出使用,造成混淆后果的情况下,让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是公正的。  

     2、对商品特有名称商标的合理使用 

      商品的特有名称是相对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言的,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不得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商品的特有名称可否作为商标取得注册,法未禁止。商品的特有名称是经营者为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创设的特殊称谓,如果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应该是合法的。但是,有些商品的特有名称并不是某个企业独创的,而是在一个地区历史地形成的,该地区的特定环境或人文传统工艺使该种商品品质独特,并且形成特殊称谓,比如浙江绍兴地区的黄酒,又称“女儿红”、“花雕”、“善酿”,茶叶中的“碧螺春”、“龙井”、“猴魁”都是如此。这种传统名特产品是一个行业或地区的劳动人民经过长期摸索改进,艰苦奋斗培育出来的,它的名称是一种无形的集体资产,为该地区经营者共同享有。 

      这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方式予以保护,并为该地区同类产品的经营者共同使用。但由于在我国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实行保护的时间不太长,人们对其运用尚不成熟。所以,现实中某个企业将土特产名称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也客观存在。但是,以某个地区土特产名称取得注册的商标,也属于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商标权人与该地区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在所难避。四川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牛肉罐头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灯影牌”,而“灯影牛肉”是四川省达县著名牛肉商品土特产的专用名称,自清光绪年间,这种制作牛肉干的工艺就已形成,流传至今。四川工商局在处理商标权人与其他经营者的商标权纠纷中,就此请示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在批复中指出,四川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灯影牌”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但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灯影牛肉”文字。这实际上是对该注册商标的禁止权进行一定限制,较好地协调了商标权人与当地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而对这样的问题,几年前也有另一种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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