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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中的地理标志的理解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4月30日    【字体:
    鉴于原产地名称及其基于公法的保护观念难以为更多国家所接受,国际社会多年来一直都在谋求以“地理标志”为核心范畴另建新的保护机制,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委员会于1974年和1975年为建立保护地理标志新多边条约所作的准备、巴黎公约有关委员会在1975年至1984年间所作的积极努力、199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地理标志国际保护专家委员会”以考虑建立一个新条约来处理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问题。这些成为后来TRIPS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

(三)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保护
    按照个别商标不得具有描述性或者欺骗性这一基本原则,地理名称显然不能作为个别商标使用,除非它们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或者它们的使用具有随意性,因而在商品来源方面不会导致欺骗,例如,将“南极洲”使用在香蕉上。然而,该规则不适用于证明商标,因为证明商标具有不同于一般商标的特殊性,它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本身就包括地理来源。证明商标的所有人负责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进行证明,而所有符合规定生产标准的生产商都有权使用该商标。证明商标的所有人不限于公共机构,它也可以是私人实体。为了保证证明本身客观、中立、公正,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应在提交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具体管理章程,对该商标所证明的特点、授权使用者及有关证明和管理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并且其本人不允许使用该证明商标,否则将导致该证明商标注册的撤销。
地理标志以证明商标的形式进行保护是按照普通商标法来实施的。对商品的生产地域和生产标准进行界定,属于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权利,而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这属于法院的裁决范围,在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中,属于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证明商标的侵权诉讼原则上也由其所有人提起,而不必通过公共法律机构。
    证明商标保护制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注册人保护地理标志的作用,将执法机关从地理标志的内部使用管理等非执法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由于各国都有一套现成的商标法律体系,将地理标志制度纳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不仅节省了立法和执法成本,而且保持了商标法制的完整性,因此正在成为世界性通行做法,以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主要代表的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制度。

(四)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我国的证明商标制度是为适应国家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起来的。1982年制定《商标法》时,并未涉及证明商标问题。实际上,地理标志尽管可以作为证明商标,一般却不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1989年,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后,外国证明商标的进入使我们遇到了新问题。同时,我国一些具、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自1995年3月1日开始受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以来,商标局截止2002年9月底共受理集体商标注册申请97件,证明商标注册申请390件,其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原产地证明商标)注册申请150多件;核准注册证明商标130余件,其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100件,包括瓷器上的“景德镇”及图形、榨菜上的“涪陵榨菜”及图形、茶叶上的“安溪铁观音”及图形、柑橘上的“佛罗里达州柑橘”等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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