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往往在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例如,据陈宗懋主编的《中国茶叶大辞典》记载,“洞庭山碧螺春”的特点是:条索纤细,卷曲成螺,茸毫密披,银绿隐翠,清香文雅,滋味鲜醇,汤绿清明,叶底柔嫩,素有一嫩三鲜(色鲜、香鲜、味鲜)之称。“西湖龙井”的特点是:色泽翠绿,扁平光滑,形似“碗钉”,汤色碧绿明亮,清香,滋味甘醇。“黄山毛峰”的特点是:形似雀舌,匀齐壮实,峰显毫露,色如象牙,鱼叶朵黄,清香高长,汤色清澈,滋味鲜浓、醇厚、甘甜,叶底嫩黄,肥壮成朵。“太平猴魁”的特点是:猴魁平扁挺直、二叶抱芽、自然舒展、白毫隐伏,有“猴魁两头尖,不散不翘不卷边”之称;叶色苍绿匀润,叶脉绿中隐红,俗称“红丝线”;花香高爽,滋味甘醇,香味有独特的“猴韵”。
(三)所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其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
这里所指自然因素主要包括水质、土壤、地势、气候等,同样的品种离开了特定的地理气候环境,其品质特征往往迥然不同。人文因素用料、配方、工艺、历史传统的等因素。有些商品的品质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自然因素决定的,例如:大米、瓜果。有些商品则主要由人文因素决定,例如:织品、绣品、剪纸、风筝、年画等。有些商品的品质特征则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双重作用的结果,例如:茶叶、瓷器等。
二、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禁止误导公众
(一)禁止误导公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前一句。显然,这是属于禁止性规定,从条文字面意义上看,似乎保护作为知识产权的地理标志的成分少,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成分多。毫无疑问,当我们对作为知识产权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时,我们也同时保护了社会公众利益,使之免受误导和欺骗。不过,如果法律仅仅规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一面,而忽略允许注册、鼓励注册并予以保护的一面,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特性就难以显现出来,社会也就难以认识其价值。因此,应该结合其他相关条款并联系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挖掘出隐藏在其文字背后的含义来。
在TRIPS协议第二十二条中,继第一款对地理标志的含义作出界定后,其第二、三、四款对应予以阻止的行为、应予以驳回申请或者撤销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在地理标志方面,成员应提供法律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阻止下列行为:
(a)不论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其真正来源地、并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
(b)不论以任何使用方式,如依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十条之二,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