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商标,引起普通消费者对注册商标持有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
一、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成因
在我国,由于立法形式、行政管理方式及权利来源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商标权与商号权成为冲突最为频繁的两项知识产权权利。二者冲突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地位的不同使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成为必然。
就商标权而言,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权利,我国立法机关以独立的部门法的形式确认了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权人有权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行为诉诸法律进行制裁,假冒、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商号权,我国民法并未将其列入知识产权权利体系加以保护,这表现在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独立的法律来明确商号权或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仅由国家工商局于1991年制定了一部类似于部门规章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制定的目的也并不在于明确商号权的法律地位而仅是为了使企业在登记名称的过程中在程序上能作到有章可循。很明显,该《办法》的法律效力也是远远低于《商标法》的。这些做法不仅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国际上的通行惯例背道而驰,更与理论界将商号权划归知识产权领域的普遍认识相背离,同时也使得商号权处在一种极为尴尬的法律地位上。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对于商标权而言商号权处在一种弱势的法律地位上。法律地位不同的必然结果是保护力度的差异。《商标法》赋予了当事人借助最严厉的刑事制裁手段惩处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权利,但并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对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要给予何种形式的处罚。如此一来,在更为推崇“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民事活动领域,大量将在先登记的商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也就屡见不鲜了。在这种背景下所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必然会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商号权遭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