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六)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的注册人。
申请时限:从收到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载明理由;
2、提交《关于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决定书》及商标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关材料。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七)对注册商标的争议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2)款、《细则》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资格:应当是比该争议商标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人。
申请时限:自该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延期)。
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并载明争议理由。被争议商标仅涉及(商标或商品/服务)部分内容的,可申请部分撤销;
2、申请人提供申请在先的注册证复印件。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
1、申请人提供被争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数、注册号;
2、被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经异议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寄送被争议人,限期答辩,被争议人依据争议内容可提出放弃部分被争议内容;
4.被争议人拒绝答辩或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该商标裁定。
(八)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细则》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