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评审的法律依据及具体条件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4月29日 【字体:大 中 小】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大(以下各类案件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2.《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3. 原申请商标图样十份;
4.《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
5.商标局寄送核驳通知书的信封;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评审规费:1500元,若申请延期再增加500元延期费(以下各类案件规费及延期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异议裁定之日起十五大内申请复审(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复审理由;
2、提交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该裁定书的信封;
3、新的事实和理由。
评审规费:(同驳回复审)
其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寄送另一方当事人,限二十日内答辩,超期限答辩或拒绝答辩不影响案件裁决。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法律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