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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网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23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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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从事
商标
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
局、
商标
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
商标
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
商标
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
商标
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从事
商标
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
商标
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申请
商标
注册和办理其他
商标
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
商标
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
商标
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
商标
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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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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