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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
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23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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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或者变造《
商标
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
商标
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商标
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
商标
局撤销其注册
商标
。
有
商标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
商标
局申请撤销该注册
商标
,并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
局应当通知
商标
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
商标
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
商标
局撤销其注册
商标
。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
商标
注册人使用注册
商标
的证据材料和
商标
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
商标
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条 依照
商标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
商标
,由
商标
局予以公告;该注册
商标
专用权自
商标
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一条
商标
局、
商标
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
商标
,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
商标
注册。
第四十二条 依照
商标
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依照
商标
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
第四十三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
的,许可人应当自
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
商标
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违反
商标
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
商标
标识;
商标
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四十五条 使用
商标
违反
商标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
商标
构成驰名
商标
的证据材料。经
商标
局依照
商标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
商标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
商标
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
商标
的行为,收缴、销毁其
商标
标识;
商标
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第四十六条
商标
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
商标
或者注销其
商标
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
商标
局提交
商标
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
商标
注册证》。
商标
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
商标
或者注销其
商标
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
商标
专用权或者该注册
商标
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
商标
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标
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
商标
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
商标
局申请注销该注册
商标
。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
商标
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
商标
因
商标
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
商标
专用权自
商标
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八条 注册
商标
被撤销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注销的,原《
商标
注册证》作废;撤销该
商标
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
商标
注册人申请注销其
商标
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
商标
局在原《
商标
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
商标
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七章 注册
商标
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 注册
商标
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
商标
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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