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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
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23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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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标
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商标
局对受理的
商标
注册申请,依照
商标
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
商标
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
商标
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
商标
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
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
商标
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
商标
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
商标
的注册申请的,
商标
局应当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
商标
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
商标
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
商标
局提交
商标
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
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
商标
刊登《
商标
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
商标
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
局应当将
商标
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
商标
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
商标
局的异议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商标
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
商标
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被异议
商标
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
商标
重新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
商标
,自该
商标
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
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
商标
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
商标
,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
商标
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注册
商标
的变更、转让、续展
第二十四条 变更
商标
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
商标
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商标
局核准后,发给
商标
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
商标
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
商标
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
商标
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
商标
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
商标
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
商标
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
商标
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
商标
局提交转让注册
商标
申请书。转让注册
商标
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商标
局核准转让注册
商标
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
商标
的,
商标
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
,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
商标
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
商标
的申请,
商标
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
商标
申请,
商标
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注册
商标
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
商标
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
商标
局办理注册
商标
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
商标
专用权移转的,注册
商标
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
,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
商标
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
商标
的申请,
商标
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注册
商标
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
商标
局提交
商标
续展注册申请书。
商标
局核准
商标
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续展注册
商标
有效期自该
商标
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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