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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
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23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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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
注册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
商标
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件
商标
注册申请应当向
商标
局提交《
商标
注册申请书》1份、
商标
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商标
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
商标
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
商标
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申请注册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
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第十四条 申请
商标
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商标
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 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商标
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条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
商标
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
商标
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
商标
注册申请的,应当向
商标
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商标
注册的申请日期,以
商标
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
商标
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
商标
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
商标
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
商标
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
商标
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商标
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
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
商标
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
商标
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
商标
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
商标
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商标
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商标
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
商标
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照
商标
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
商标
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
商标
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依照
商标
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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