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六号)

作者:未知    来源: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网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22日    【字体: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处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处审理复议案件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的,决定专利局有关部门进行补正;
(三)专利局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决定专利局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不当;
(6)出现相反证据,并且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处以专利局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
复议决定书由专利局局长署名,并加盖专利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复议决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复议审查,专利局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专利局以下列形式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2)恢复相关程序;(3)恢复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4)履行职责;(5)其他法定形式。
 
第三十四条 专利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后,应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专利局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专利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委托代理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的,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委托律师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公民的,应当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的准许。
 
第三十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委托本规程第三十六条所述的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的,应当向专利局行政复议处递交经其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递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发送复议法律文书,向其委托的代理人发送。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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