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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商标法
作者:佚名 来源:
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1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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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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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字典等中复制
商标
11.(1)在百科全书、手册、课本、或其他类似具有行业性质的出版物中,应注册
商标
所有人的要求,作者、编者和出版者应确保在复制
商标
时有相应标识显示其为注册
商标
。
(2)任何一方未能遵守第1款规定的,将有责任支付费用以合理方式发布更正声明。
第二部分
商标
注册
12.(1)
商标
注册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应包含一份
商标
复制件,并写明申请人姓名或企业名称,以及申请注册的
商标
所用于的商品或服务。
(2)申请应依第48条制订的规定提出。申请应缴纳规定的费用。
(3)专利局应设置
商标
注册簿。专利局应公布注册等事宜。
驳回理由
13.(1)欲注册的
商标
应有第2条规定的性质,包括显著特征。
(2)下列
商标
不得注册:
(i) 仅由可在贸易中表示商品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或地理来源的标记或标识,或仅由表示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记或标识构成的
商标
;
(ii) 仅由现代语言中或在行业惯例中通常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识构成的
商标
。
(3)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在提出申请前通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的
商标
可以注册。
14.此外,下列
商标
不得注册:
(i) 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道德的
商标
;
(ii) 可能误导公众的
商标
,例如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等方面可能误导公众的
商标
;
(iii) 未经主管机关授权、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应予驳回的
商标
,以及包含涉及公众利益的标记、旗帜、盾饰的
商标
,除非相关当局已允许其注册;
(iv) 未经许可,其成份可被理解为是他人合法拥有的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的
商标
,或描绘死去不久的人物肖像的
商标
,或未经许可含有具有显著性的他人不动产名称或图像的
商标
;
(v) 未经许可,其成份可被理解为是具有显著性的他人受保护的文学或艺术作品标题的
商标
,或侵犯他人此类作品版权或摄影图片权或工业产权的
商标
。
15.(1)下列
商标
不能注册:
(i) 与某一在先
商标
相同,并且欲注册
商标
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
商标
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或
(ii) 由于在后
商标
与在先
商标
相同或近似并且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可能导致与在先
商标
混淆的,包括可能导致对在先
商标
产生联想的。
(2)第(1)款所述在先
商标
是指:
(i) 其申请注册日期早于该
商标
申请注册日期的下列种类的
商标
,在适用时,并应考虑这些
商标
的优先权:
(a)共同体
商标
;
(b)在我国注册的
商标
;或
(c)依照国际条约注册并在我国有效的
商标
;
(ii)与(i)(b)和(i)(c)所指
商标
有关,依照《共同体
商标
条例》要求优先权的共同体
商标
,即使在后
商标
已被交回或已经失效;
(iii)第(i)、(ii)项所述
商标
的注册申请,条件是它们取得注册;
(iv) 在该
商标
申请注册之日,或,在适用时,在申请
商标
注册时所要求的优先权之日,在我国驰名的
商标
,“驰名”即《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所述意义上的“驰名”。
(3)此外,与第(2)款所述在先共同体
商标
相同或近似,但其要求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共同体
商标
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
商标
不能注册,条件是在先共同体
商标
在共同体内是驰名
商标
,并且使用在后
商标
可能会不正当地利用在先共同体
商标
声誉的显著特征,或可能有损于在先共同体
商标
声誉的显著特征。
(4)此外,下列
商标
不能注册:
(i)与第(2)款所述在先丹麦
商标
相同或近似,但其要求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
商标
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
商标
,条件是在先
商标
在我国是驰名
商标
,并且使用在后
商标
可能会不正当地利用在先
商标
声誉的显著特征,或可能有损于在先
商标
声誉的显著特征;或
(ii)在在后
商标
申请注册之前,或者,适用时,在在后
商标
申请注册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前,由于在我国使用,已取得权利的相同的或易导致混淆的近似
商标
,或另一在贸易活动中使用的、已取得权利的相同的或易导致混淆的近似标记。
(5)在先
商标
所有人,或其他在先权所有人同意在后
商标
注册时,不能依第(1)款至第(4)款拒绝在后
商标
注册。
弃 权
16.(1)通过注册取得
商标
权的
商标
中不得包含不能单独注册的成份。
(2)如果
商标
包含此类成份,且有特殊理由相信注册该
商标
可能对该
商标
权的范围产生怀疑,这些成份在注册时应明确从保护范围中排除。
(3)从保护范围中排除的
商标
成份后来成为可以注册的,可以重新注册这些成份,或重新注册该
商标
,而不受第(2)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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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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