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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作者:未知 来源: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网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2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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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证明
商标
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
商标
的宗旨;
(二)该证明
商标
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
商标
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
商标
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
商标
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
商标
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使用他人作为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
商标
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
商标
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
商标
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集体
商标
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
商标
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
商标
局公告。
第十五条、证明
商标
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
商标
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
商标
局备案,由
商标
局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转让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
商标
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
商标
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集体
商标
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
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
商标
。
集体
商标
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
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
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
商标
,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十九条、使用集体
商标
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
商标
使用证》;使用证明
商标
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
商标
使用证》。
第二十条、证明
商标
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
商标
。
第二十一条、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注册人没有对该
商标
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
商标
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注册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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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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