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内容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23日    【字体: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月4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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