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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志该如何管理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05日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第三条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一)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二)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三)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四)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登记 


    第六条  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登记申请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第七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二)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三)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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