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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兼谈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网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23日    【字体:
  
   
    三、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现实中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抢注未注册商标行为 
    抢注商标行为就是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已经有相当声誉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抢先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的行为。 
    抢注商标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性,即注册人明知这是他人的商标,也明知他人未将其注册,而抢先注册商标。这种主观恶意性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①从被抢注的商标来判断。如果被抢注的是公众熟知商标,无论抢注者采取的抄袭、复制还是模仿的方式,我们都无需借助其他证据即可确定抢注者主观方面具有恶意,是明知故犯。②从抢注者的动机或目的来判断。如果抢注者注册商标的目的不在于自己使用,而是为了转让,尤其是敲诈被抢注者,就可以判断其行为是“恶意抢注”。上述深圳抢注者的行为明显地表现为此类“恶意抢注”,其在申请注册之前已对商标原使用人的商标状况进行了细致研究,注册之后,又对商标标价要求原使用人高价赎回。③可以从主体方面来判断。如果抢注者与被抢注者的行业相同或相关,我们基本上也可以推断抢注者主观方面的“恶意”。另外,如果两者位于同一地区或相距不远,前者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被抢注商标的情况,一般也可以证明“恶意抢注”行为的成立。 
  
    2、 仿冒未注册商标的行为 
    仿冒未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也没有其他合法依据,擅自使用与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仿冒他人品牌销售商品、服务,得用他人的商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和竞争优势。这种行为不但会损害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正当利益,而且还会使消费者对二者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这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 抢先进行其他注册的行为 
    即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人把未注册商标注册为商号、域名或外观设计等其他商业标记或智力成果权的行为。这种抢注者的目的在于用其依法获得的其他权利来对抗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侵权指控,造成商标权利与他知识产权的冲突,目前,不同的法院对这种权利冲突适用不同的法律得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论,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首先,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正当的财产利益,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具体的权能包括:使用权,即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其商标;处分权,即所有人有权处分其商标并获得收益,例如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设质、投资等。另外,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还有权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以便获得法定的其他权利。 
    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要受到一系列的限制。首先是它的排他效力的相对性,即他无权排除他人对有关商标所作的善意使用,即便他人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条件下使用了有关的标记。相对于他来说,他人也同样因其独立的使用而获得了独立的未注册商标权益。这种两个甚至多个主体对相同、类似客体享有独立的权利的现象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是常见的,例如不同的主体对其独立完成的相同的作品或者技术成果可以分别、同时享有著作权或者商业秘密权利。当然,和作品、技术秘密等不同的是,不同主体对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使用可能导致市场上的混淆,从而损害到消费者和其他购买者的利益。为此,在出现这种可能时,任何一个相关的经营者都有权要求对方在使用有关标记时附加其他必要的区别设计,以免混同。 
    其次,未注册商标权利在地域上也有较强的相对性,即它在多大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它就在多大的范围内受到保护,而不能象注册商标那样当然地在全国境内受到保护。当然,未注册商标的有效范围会随着商品的流通和知名度的延伸而不断变化。 
    最后,商品服务种类上的相对性。同注册商标一样,未注册商标受保护的效力范围不仅包括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种类,而且包括相似商品、服务。对于知名度特别高的未注册商标,其保护范围甚至可以延伸到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服务上。
 
    五、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期限 
    与注册商标不同,未注册商标的存续并没有法定保护期的保障和限制(《商标法》第23条)。它的存在依赖于实际使用过程,但是,保护不应该随着使用的停止而终止。因为,知名度的建立、维持和增加虽然有赖于使用,但是它却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在停止使用后可能存在很久的时间。而如前所述,知名度是未注册商标得到保护的最主要的理由。所以,从理论上来讲,知名度存在,未注册商标就应该受到保护。但是,为了不至于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使用,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又应该及时地终止。至于这个时间界限如何确定,尚值得进一步的探讨。笔者认为,不宜设定一个固定时限,而应该看具体案件中的情况,目的在于为知名度高的未注册商标提供较长一些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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