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兼谈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网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23日 【字体:大 中 小】
前言
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均是一商品区别其他同类商品的标志。顾名思义,未注册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对应的概念,未注册商标是未申请注册或虽经申请但未获核准以及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业标记。未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一部分,它与注册商标同样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我国是实行注册商标制的国家,对于未进行注册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除必须注册商标的商品外,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也规定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如《商标法第十三条》,可见,我国商标法不但保护注册商标,也保护未注册商标,特别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在有关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以商标是否注册作为驰名商标认定的限制条件,关键是看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
一、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基础
1、 根本原因在于未注册商标尤其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凝聚了经营者智力创造和经营成果,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从设计使用到广告推广,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投资,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为消费者提供了商品品质保证,这些正是知识产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法律保护它们的目的在于保障经营者经营和创造的积极性,维护市场秩序,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 保护未注册商标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商标注册核准及维持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并要耗费一定的财力,而市场是变幻莫测的,为了适应市场的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很多企业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对生产不稳定、尚未定型的商品、季节性产品以及区域性产品使用具有灵活、便利、成本低的未注册商标,或者先试用未注册商标,待在市场上试销后再确定有无必要注册等。若绝对的排斥未注册商标,拒绝给予必要的保护,无异于否定其在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存在价值。
3、 保护未注册商标是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制和商标活动中的体现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诚信原则是一切民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凝聚了经营者智力创造和经营成果,允许他人通过注册而轻易获取独占和排他的权利,剥夺原使用人继续使用的资格,或者允许他人通过仿冒“搭便车”,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都有违公平、诚信的准则。更有甚者,有些申请注册商标的人根本就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而是试图通过合法的注册途径,来无偿的侵夺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进而逼迫原使用人高价赎购,以此来达到牟利的目的。如1998年发生的深圳一家公司抢注了全国各地共200多个商标待价而沽,有的竟标以一百万不等的价格要求原使用人赎回。类似的“抢注”事件屡有发生。要体现公平诚信原则,就必须要对未注册商标特别是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
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的法律法规
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无完整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机制,相关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各项法律当中。
1、《商标法》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也是对恶意抢注的禁止。
2、《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抢注未注册商标,直接仿冒未注册商标等行为,应该是违背了此法律规定的精神。如果未注册商标构成了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或装潢或者它们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可援用该法第5 条的规定,来保护未注册商标。
3、《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对未注册商标的长期使用,建立了一定的商誉,其对未注册商标理所当然的具有合法的权益,这种权益应当为民法所保护。他人违反公平与诚信原则侵害其利益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保护。《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名誉权的规定,也可为未注册商标提供一些补充性保护。
4、《著作权法》、《专利法》
当未注册商标构成作品或该产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时,也可得到《著作权法》、《专利法》一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