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8年07月24日    【字体:

    七、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服务。 商品和服务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该商品与服务应当认定为类似。  
    八、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断:  
    (一)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  
    (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九、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  
    (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第38条(4)项所指的行为。其他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4)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十一、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知名度较高且显著性较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商标的显著性或者声誉的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第38条第(4)项的规定个案处理,但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监控规定》执行。  
    十二、在注册商标的宽展期内,商标注册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的,商标专用权连续存在,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提出续展申请但未被核准的,该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满后不受法律保护。 请求保护处于宽展期的商标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续展申请证明,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中止,待续展核准情况确定后再行处理。  
    十三、应委托方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委托方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四、商标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视为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 
   十五、在定牌加工中,加工方生产并销售带有委托方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双方应当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十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未备案的,其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备案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未备案的合同不生效。  
    十七、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许可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仅将该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自己也放弃商标使用权的商标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作为商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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