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商标异议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07日    【字体:

    案件背景
    厦门顶尖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中理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湖南福润德科技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008期《商标公告》第3881841号“顶尖”商标委托北京汇泽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目前正在审理中。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厦门市著名商标,在全国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被异议人申请注册“顶尖”商标完全是对异议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复制和模仿。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异议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知名企业字号,异议人享有在先权利。如果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不仅达不到注册商标所应起到的区分商品来源、提高商品质量的作用,而且会使异议人的无形资产价值有贬毁的危险,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加剧了不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案情分析
    被异议商标“顶尖”,指定使用商品为“测量仪器、测量装置”等。异议人引导证商标“顶尖”,核定使用商品为“台秤、收现金机、钱点数分验机、仿真器”等。虽然两商标所指定的使用商品不同,但属于类似商品,而且销售渠道相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不仅使用了完全相同的文字,且文字的字形也相同。鉴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特殊文字造形设计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该文字造形的商标已经异议人宣传和使用,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造形的文字作为自己的商标来注册和使用,不但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而且会给异议人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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