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创新的另一种战略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07日 【字体:大 中 小】
什么是创新?我们一般会认为,创新即要创造新的事物,是一个与模仿相对应的概念。在多数人的观念中,模仿似乎不够光明正大,往往背负“抄袭”的恶名,很难与创新划上等号。但事实上,模仿也是一种创新途径,这是对传统“创新”观念的颠覆性理解。伏尔泰曾说过,独到性就是明智而审慎的模仿。我国企业管理界有一句名言——“创新就是率先模仿”,即学习和模仿过程中孕育着创新,要善于学习和模仿世界上最好的东西来实现跨越式的进步。
近年来,中国电视产业经历了飞速发展的过程,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非凡业绩。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们在电视技术、硬件等方面正在逐渐缩小与他们的距离,但在节目内容、样式及创意等方面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种情况下,引进原创国家经过长时间播放得以验证的优秀节目的节目样式及创意,会大大缩短我们在漫漫长路上的探索过程。
一、后发优势
和原创相比,模仿创新投入产出效益高。任何一种产品的前期开发和市场培育成本都是相对较高的,电视节目的前期研发更是费时费力费钱的,一个样片的制作成本就要花费几万甚至几十万,一次次地反复地拍摄,一次次的效果测评,必然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模仿国外相对成熟的节目形态,研发难度和试验成本可以大大降低。
另外,模仿创新的产品经过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检验,创新风险成本低。随着中国电视竞争的进一步升级,电视节目的制作成本越来越高、人力投入越来越大,一档节目动辄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如2006年东方卫视《加油!好男儿》制作成本1000多万元,为节目宣传其他媒体置换的广告约3000万元——这么大的投入是经不起失败的。很长时间,国内的娱乐节目基本通过这样一条途径引进的:北欧原创,经过美国市场检验,然后到日本、台湾或香港进行东方化,最后在中国内地落地开花。这里的每一次移植都是一次市场检验,都意味着节目形态和内容的一次完善。
也许有人提出:模仿创新是不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误解来自对“创新”概念的片面理解。模仿创新不同于全盘照抄,与单纯的“仿制(Copy)”是有本质区别的,仿制不含有自己的创新成份,而模仿创新虽然不是从零起步,但却有自己的专门努力和由此而产生的独到之处。当然,某些情况下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矛盾,但这种矛盾是完全可以解决的。模仿创新中通常会涉及专利技术、技术秘诀、商标、合作权等类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所覆盖的地区和市场中,模仿创新企业只要依据相应的产权法律,按适当的形式给知识提供者以符合法律、双方认可的物质与精神补偿,就不会构成侵权。就电视节目来说,版权输出本来就是节目产业运作的一部分。产权交易双方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达到双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