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外公布,全国评定若干中国畅销品牌,并将每年评定一次。商务部公布的《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当选企业如存在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商务部将取消其当年度中国畅销品牌称号,收回颁发的证书和统一标识;情节严重的,商务部还将在1年至3年内不受理其中国畅销品牌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据介绍,参评中国畅销品牌的品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创立、品牌商标以中国为第一注册地;具备较强的市场影响力、竞争力和信誉度,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获得社会和广大用户认可。另外,拥有品牌的企业须在近3年经营状况稳定,经审计未出现亏损;拥有品牌的企业销售总收入居本行业前10位,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等。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中国畅销品牌名义收取企业任何费用或开展赢利性活动;企业获得中国畅销品牌称号的产品、服务及相关宣传、广告上可以使用统一标识,但应当明确标注中国畅销品牌的获得年度。
中国畅销品牌评定条件
(1)拥有品牌的企业应当是在中国境内设立并独立、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自愿参加并同意遵守商务部有关品牌评定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拥有品牌的企业近3年经营状况稳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经审计未出现亏损;
(3)拥有品牌的企业在行业内领先,企业销售总收入居本行业前10位,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30%以上;
(4)申请品牌应为自主品牌,品牌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品牌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且该品牌在主要销售市场(国内、国外)已获得商标注册或同等效力的法律保护;
(5)申请品牌在主要销售市场(国内、国外)具备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信誉良好,具有较高的用户满意度和认知度;
(6)申请品牌的相关产品及其企业本身符合国家的产业、安全、卫生、环保以及有关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指标近三年连续保持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