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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法院首次认定洛玻公司“驰名商标”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0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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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上旬,洛阳市中级法院在对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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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案作出宣判时,同时依法认定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CLFG洛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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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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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玻公司)发现,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白马寺镇十里铺村的一个生产销售玻璃包装用纸、印刷用纸、书写纸、塑料薄膜、塑料带、橡塑板、黄板纸、纸箱的企业,名称注册为“洛阳洛玻晶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公司),该企业的门口赫然挂着书有“洛阳洛玻晶华纸业有限公司”字样的牌子,其产品HEGMPZ -B特效玻璃防霉纸和聚乙烯塑料薄膜的“合格证”上,均印有“洛玻”字样。洛玻公司认为自己公司的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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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上图)被他人侵权了,遂于2005年3月18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认定“CLFG洛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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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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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以“洛玻”作为企业字号的组成部分,销毁含有“洛玻”字样的侵权包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晶华公司到市中院应诉后,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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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认定和管理,有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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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人自我认定。晶华公司将“洛玻”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且在与原告注册证号为120408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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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是对名称权的正常使用,并未侵害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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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原告注册证号为120408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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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应用于平板玻璃等,与晶华的产品玻璃包装纸、塑料薄膜、防震垫有明显的不同且不相似,不会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在经营主体和商业信誉方面产生联系,出现降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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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性、损害其商誉的后果。晶华使用的“洛玻”为普通宋体而非原告“洛玻”的手写变形字体,不存在不正当竞争问题;原告自1984年以来先后注册的“LB洛玻牌”与其注册证号为120408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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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连续性,不具备认定为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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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另外,晶华公司是经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享有法定的名称权。我国现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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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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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施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未有不得将他人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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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字号组成部分的禁止性规定。晶华公司的企业名称与洛玻公司的企业名称有明显差别,两者不可能混淆。因此,洛玻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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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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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公司并未侵害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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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5年4月2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洛玻公司诉晶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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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都到庭参加了诉讼。法官们为此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公开举证和质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洛玻公司当庭出示了10组证据共183份。晶华公司为其辩解提供了1份证据:洛玻晶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洛阳中院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作了大量细致的调查,终于查明了本案的事实:“◆◆CLFG洛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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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8年注册,后原告在对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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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部分“洛玻”相同的“LB洛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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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4年宣传的基础上,又加大了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费用,采取多渠道、多方式宣传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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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之新闻媒体的大量正面宣传报道,使标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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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品销往全国各省市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销量和销售额近年来不断较高增长,“◆◆CLFG洛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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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被评为“知名品牌”、“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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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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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在消费者、玻璃产品经销者以及建材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洛阳中院认为,原告洛玻公司持有的“◆◆CLFG洛玻”已处于驰名状态,应当认定为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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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晶华公司侵犯了原告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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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淡化了该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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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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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规定,判决支持了原告洛玻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说法
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可认定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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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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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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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一般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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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我国法律对于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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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较一般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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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特殊的保护,包括禁止在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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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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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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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也包括禁止在与未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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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种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未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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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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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导致混淆的行为。目前我国对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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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认定,实行的是双轨制:一是行政程序认定,即由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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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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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对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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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认定;二是司法程序认定,即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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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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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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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还有一个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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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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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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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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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
所谓“被动保护”,是指只有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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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人民法院才作出认定。所谓“个案认定”,是指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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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对该单个案件具有作用,不必然对其他案件发生影响。如果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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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认定为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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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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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可以继续作为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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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审查,直接将其作为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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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保护;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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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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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法院才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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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14条规定再次审查作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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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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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认定。提出不认可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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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最初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依当事人请求认定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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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作为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来对待的,因此,证据相当重要。
本案图文结合的“CLFG洛玻”应认定为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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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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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故原、被告所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侵犯原告“◆◆CLFG洛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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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本案被告是在其企业名称中和其生产的产品所附的合格证中使用“◆◆CLFG洛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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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字部分“洛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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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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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决定着是否能够扩大对其的保护范围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故原告的“◆◆CLFG洛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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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处于驰名的事实状态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前提。
建于1956年的洛玻是世界三大浮法玻璃工艺之一“洛阳浮法玻璃工艺”及中国第一条浮法玻璃生产线的诞生地。经过4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形成以洛阳浮法玻璃工艺技术和产品为主导,集科研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金融和证券为一体并带动玻璃纤维等相关产业共同发展,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洛玻公司拥有国家级技术中心和集团财务公司,控股子公司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洛玻产品畅销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保护公司的品牌,洛玻早在1984年即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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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注册了“LB洛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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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又注册了图形文字组合的“CLFG洛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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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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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应用于主导产品及相关产品上,经过20余年的市场经销和宣传,“洛玻”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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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玻璃及相关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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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被河南省工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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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已成为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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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华公司使用“洛玻”两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其产品的合格证上使用“洛玻”文字的行为构成侵权
晶华公司是1999年8月23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洛玻晶华”是其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彰显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号,即该公司的商号。被告依法使用该商号是法律所赋予其作为商事主体的一项民事权利,即该公司的商号权。但被告对其商号权的行使不是绝对的,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即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由于原告所持有的“◆◆CLFG洛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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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处于驰名状态,属于驰名
商标
,故原告对该
商标
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应扩展到非类似的商品和企业名称上。被告在其生产的产品所附的合格证上突出使用“洛玻”字样,是对其商号的不当使用,该行为会造成相关公众对被告的经营主体以及其生产的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洛玻晶华公司是由原告参与经营或与原告有着其他的联系。晶华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洛玻公司对“洛玻”系列
商标
享有的注册
商标
专用权,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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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有关规定,淡化了该驰名
商标
,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来 源: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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