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用“铁棍”商标合法吗?
喜佛公司坚持自己有权使用铁棍这个通用名称,那么我国法律对商品的通用名称能否注册商标是怎样规定的呢?
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金多才说,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有三层含义:第一层从总体上讲,或者叫原则上来讲,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第二层含义,如果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一个标志的组成部分是可以的;理解通用名称能否注册为商标的关键是第三层含义,就是《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达到了能够区别的程度、便于识别的程度就可以注册”。金教授认为,基于这种情况,“铁棍”商标的注册违犯了《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
伟康公司注册了“铁棍”商标后,是不是只要使用“铁棍”字样的个人和企业都构成侵权呢?
金多才教授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权人权利的限制作了规定。也就是说,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通用名称的时候,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那么,工商部门作为《商标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仅要理解《商标法》对商标权人权利的规定,行政保护的规定,而且还要了解、理解、准确掌握《商标法》对商标权的限制。如果工商部门不理解限制,就会导致因过度的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而侵犯其他人的利益。
如何保护知名品牌
查处行动仿佛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相关农户和公司相继提出异议,特殊的案情也引起了焦作市工商局的重视。焦作市工商局副局长韩正序说:“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向焦作市政府作了汇报,建议为了发挥铁棍山药的独特作用,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种植户和相关公司,共同把铁棍山药这个品牌保护好。”
这场铁棍商标侵权风波也引起了温县农业局的重视,当初他们并未觉得伟康公司注册“铁棍”有什么不妥,如今始料不及的尴尬局面也让他们感到很是无奈。该局局长樊希杰说,在管理和规范上,该局应该说存在一些欠妥的地方,一些相关措施没有跟上去,以至于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要保护自己的品牌,从而引发了和种植户、其他公司的矛盾。
在这场风波当中,伟康公司无疑处于关注的焦点,查处侵权的实际效果也与其所称的打击假冒商品的初衷大相径庭。喜佛公司则表示将向相关部门申请撤销铁棍商标。目前,如何走出被动局面已成为当地政府工作的重点。温县县委书记董安民说,铁棍山药是一个大品牌,对这一品牌的保护主要靠工商部门,管理主要是温县的怀药产业化办公室来进行。争议出现后,伟康公司通过温县农业局向政府表示,愿意跟政府结合,把商标所有权交给政府,让政府来管理这一块儿。
对此,樊希杰认为,伟康公司应当有一个正式的委托手续,企业正式委托了,农业局就可以接受委托,合理合法地进行管理。目前,县农业局正在和伟康公司协商具体操作事宜,待相关细节定下来后,再征求一下县司法局、县公证处等法律部门的意见,尽量把此事做得扎实有效。
金多才教授认为,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就《商标法》的实施来讲,政府要引导有关的社会组织去注册一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然后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来保护本地的名优土特产。
省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认为,就温县铁棍山药商标侵权风波而言,伟康公司目前的做法值得商榷。他认为,“铁棍”商标如果移交给政府也就是温县农业局来管理的话,以后还必将会有纠纷不断出现。因为行政机关不具有民事上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农业局向申请使用“铁棍”商标的种植户、相关企业收取商标使用费的话,就会面临着价格听证、财政审批等一系列问题。刘明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温县或焦作当地成立一个铁棍山药方面的协会,由协会注册集体商标后,进行管理和使用权的分配。
这些年来,商标权的竞争愈演愈烈,商标成为公司、企业维护其经营权利的重要工具,因而也不断有恶意抢注事件的发生,企业往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去维护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于铁棍山药而言,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也是事在必行。庆幸的是,此事目前毕竟只是发生在焦作市的范围内,而注册的企业也是在本地的行业之内,亡羊补牢犹未晚,现在做起,还来得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