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伟商标案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市场导报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30日    【字体:

      有着世界第一护鞋品牌之称的“奇伟”系列商标,系奇伟欧洲控股有限公司(驻地在荷兰王国)所拥有。在浙江,奇伟公司近期与河北的一家企业就一批商标侵权的鞋油产品打起了官司。河北企业欲以“零获利”为由提出“零赔偿”,但这一主张最终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否决。  
  39万盒鞋油被扣海关  
  案发于2005年8月30日。当时,河北轻工进出口秦皇岛公司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票夹。但经查验,货物实际为39.6万盒的标注“KIWI及图形”商标的鞋油及相关产品。  
  因认为该批货物已构成商标侵权,宁波海关对秦皇岛公司作出了没收货物并处2.8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7年8月,奇伟公司向宁波市中院起诉,请求判令秦皇岛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宁波中院审理认为:奇伟公司为“KIWI”商标的权利人,秦皇岛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奇伟公司相同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秦皇岛公司对此应当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宁波中院指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当两者均难以确定时,则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2007年12月,秦皇岛公司被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奇伟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侵权方抛出“零赔说”  
  秦皇岛公司不服判决,随后提起上诉。该公司指出,判令其赔偿2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有三: 
  首先,奇伟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其次,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为零,所以赔偿也为零;  
  再者,在获益或者损失可以确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法定赔偿。  
  法庭上,秦皇岛公司的代理人列出了赔偿额的两种计算公式:侵权人获利=侵权商品销售量×侵权商品单位利润;被侵权人受损=侵权商品销售量×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
  代理人指出,由于侵权商品全部被宁波海关没收并销毁,故侵权商品销售量为零。众所周知,零乘以任何数都等于零,因此赔偿额也为零。  
  《市场导报》记者获悉,奇伟企业公司系世界500强企业,其护鞋产品占全世界市场份额的一半以上。被誉为世界护鞋专家的“奇伟”品牌,在欧美国家家喻户晓。  
  浙江高院维持原判 
  作为奇伟公司的代理人,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耀军提出了反驳意见。 
  “在本案中,被告侵权获利并非为零,而是难以确定,无法计算的。”陈耀军指出,要准确计算侵权获利,必须依赖可靠、有效的财务账册制度,而上诉人在出口报关时,采取了伪报品名的做法,将鞋油伪报成票夹,这样的企业不可能具备合法完备的财务账册制度。而且伪报品名的做法,也导致侵权数量的难以确定。 
  陈耀军还指出,奇伟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很多的合理费用(包括注册商标申请和续展费、海关备案费、作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这些费用支出,已超过20万元,而且是明显可以想得到的。  
  经过对此案的审理,浙江高院最终作出的终审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认为,本案因为侵权人的行为造成奇伟公司的商标信誉下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奇伟公司没有提供直接损失的依据,侵权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能够获利多少,因此可以认定,权利人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不能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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