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颁布实施恰逢其时
南英代表认为,由于《物权法》涉及每个人、每个单位的基本利益,涉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出台时机的把握确实应当十分慎重。物权的概念看起来比较陌生,但它并不是新的权利。20年前颁布的民法通则以及此后制定的许多法律,如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等,都有大量物权规范。司法实践中,早已在自觉运用物权法的一般理论和规则处理案件。只是由于理论和实践尚不成熟,没有在基本法律层面上制定统一的原则。通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社会财产总量有巨大增长,法人、个人拥有的财产从数量到种类也有明显增加;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更加紧密,也更加复杂。哪些物可以成为财产?谁是财产所有权人?财产所有权人有哪些权利?财产受到侵犯时怎么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尽快对这些财产关系做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界定。可以说,目前无论是物权法的理论准备还是实践的迫切需要,《物权法》出台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尽早通过。
南英代表认为,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回应现实社会提出的所有问题、满足所有需要,物权法本身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立法技术层面的完善,以及根据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新情况,提炼总结新规则。南英代表赞成先颁布实施,通过实践检验、通过实践发展。
南英代表建议,请有关部门抓紧对关联法律的制定,针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出台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加大对这部法律的社会教育和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