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检验检疫局在实施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在出口产品中冒用他人注册商标、产地标记不实的侵权行为。对此,该局及时进行了处理,使企业避免了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
最近,宁夏检验检疫局检验人员在对一批出口机电产品报检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其中一份合同中规定的产品标牌“HILKA”为境外某公司注册商标,在现场检验中发现该批商品同时还将商标作为唛头使用。检验人员要求生产企业提供商标使用授权书,但企业无法提供。该局对该批货物出具了“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禁止该批货物出口。在随后的检验监管工作中,该局又连续发现两批出口机电产品报检所提供的资料存在问题,其中一批签订了加贴“VERMAC”标牌的条款,经查,所贴标牌也是国外注册商标;另一批是在产品铭牌上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名,同样没有授权书。对以上两起侵权行为,检验人员都责令企业进行整改。企业更改合同,并去除了侵权标记,该局复验合格后给予了放行。
近年来,曾有我国在境外参展的商品在展会上被认为是侵权而遭受处罚的报道。打击进出口商品中的欺诈行为是《商检法》赋予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为维护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形象,在实际的检验检疫工作中,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查出口商品在商标使用上的合法性,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宁夏的一些中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缺乏保护商标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往往为了追求企业效益,对中间商或者外商提出的商标标识要求不经授权就随意使用。企业对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估计不足,一旦出口产品遭遇国外企业的侵权诉讼,无论是其影响力或经济赔偿都是内陆中小型企业所无法承受的。
在企业自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为了杜绝冒用商标情况的发生,宁夏检验检疫局在加强宣传的同时,在出口报检这个环节,加强了审单和现场查验的力度,对合同中出现的疑似商标的文字、标识进行核实、查验。
现场查验时,对机体上的标识、铭牌以及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图案做好记录和照相,经查验无误后方予以通关放行。在发现企业有冒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处理工作,既要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又要尽量减少企业的损失,对存在侵权问题的商品在整改后,经复查合格准予出口。对于不进行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