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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样年华引起的使用纠纷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8年08月22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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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花样年华》上映于2000年。2000年8月,新天公司与北京今世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3家公司签订了《新天葡萄酒形象代言人广告制作合同》,就新天公司在影片《花样年华》公演期间推出“花样年华”特别瓶装葡萄酒及聘请艺员制作和推广广告等事宜做出约定。2000年11月,新天公司邀请电影《花样年华》的主演张曼玉、梁朝伟作为其品牌代言人,同时推出了一款印有“花样年华”字样的新天干红葡萄酒。
电影《花样年华》上映初曾轰动一时,但也引出两家企业对于“花样年华”字样的使用纠纷。日前,北京玉帛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帛源公司)诉新疆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侵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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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02年2月,玉帛源公司获准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花样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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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9月,玉帛源公司发现新天公司生产标有“新天花样年华”字样的干红、干白葡萄酒。2003年10月,玉帛源公司与新天公司交涉。新天公司表示,其将尽快撤回市场上新天“花样年华”葡萄酒。2005年,玉帛源公司发现有超市又在销售“新天花样年华”干红葡萄酒,故向新天公司发出信函再次交涉,新天公司来电表示歉意,并承诺“新天花样年华”葡萄酒将在一周内下架并不再销售。后玉帛源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地发现侵权酒仍有销售。2005年,玉帛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新天公司随即向原告表示协商解决,原告撤诉。但随后被告对解决侵权之事一直拖延,玉帛源公司遂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同时赔偿原告50万元。
被告新天公司辩称,在原告取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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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前,新天公司已于2000年将“花样年华”一词用于葡萄酒商品系列名称使用,并且没有在其包装上突出使用。“花样年华”是电影名称,新天公司曾支付巨额费用进行宣传。在“花样年华”已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原告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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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种恶意注册行为。原告注册“花样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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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连续几年没有生产任何“花样年华”葡萄酒,因此原告没有任何损失,其索赔不能成立。
在庭审中,玉帛源公司也承认其申请注册“花样年华”是由于《花样年华》电影的轰动性,欲借助该电影增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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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玉帛源公司在核定使用的第33类商品上对“花样年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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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专用权。新天公司生产的葡萄酒虽然也属于第33类商品,但该公司用于葡萄酒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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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天”而非“花样年华”,“花样年华”仅是其系列酒名称之一,是该公司葡萄酒的商品名称。“新天”既是新天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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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该公司的商号,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识别性。玉帛源公司承认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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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动机由于电影《花样年华》的放映,故该公司不能阻止电影《花样年华》相关权利人合法利用其权利,新天公司使用“花样年华”字样进行广告宣传并进行销售系正当经营活动,新天公司的使用行为也使“花样年华”具有了一定的识别性。新天公司生产的“花样年华”葡萄酒不可能与尚未生产、销售的玉帛源公司“花样年华”葡萄酒产生混淆,新天公司对“花样年华”的使用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
法院最后判定,新天公司生产涉案葡萄酒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玉帛源公司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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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权,玉帛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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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样年华
使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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