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巢 知识产权 奥运菜肴
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夕,某餐馆瞅准商机,开发了一系列“匠心独具”的奥运菜肴,其中“鸟巢膀丝”、“水立方鸭舌”等菜颇受欢迎。餐桌上,由鸭膀切成丝后堆出来的“鸟巢”错落有致,用蓝色的果冻包裹鸭舌码成的“水立方”晶莹剔透,这些菜与其对应的奥运场馆还真有几分神似。同行见状,也纷纷效仿起来。对此,有人不禁诘问:这些商家能视“鸟巢”等奥运场馆的所有者、设计者和施工者们所付出的辛勤汗水于无睹,随意将奥运场馆“改造”而搬上餐桌,坐享其为自己带来的商业利益吗?
事实上,“鸟巢”是国家体育场这幢外观看上去像一个巨大的鸟巢形状的建筑物的通俗叫法,几乎所有的媒体,包括官方组织,在称呼上都把“鸟巢”等同于国家体育场,其所有者是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
将“鸟巢”搬上餐桌只是媒体的一种形象说法。准确的描述应当是用某种可食用的材料做成类似“鸟巢”形状的菜肴,并冠于“鸟巢某某”的菜名,同时将其写入菜单,以此为噱头招引顾客,达到谋利目的的行为过程。进一步剖析,可以看出该行为有关键的两点:一是模仿“鸟巢”外观和结构,制成一个形似于“鸟巢”的物体;二是对该物体冠于包含“鸟巢”字样的名字。
对“鸟巢”搬上餐桌的行为,笔者认为,至少会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第一,“鸟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第二,“鸟巢”的商标权保护问题;第三,“鸟巢”作为一个知名建筑物的名称保护问题。
“鸟巢”即国家体育场是一个带有独创性的建筑物,其所有者、设计者和施工者可以说都投入了创造性的劳动。姑且不论“鸟巢”作为一个建筑作品,其著作权属于谁,但“鸟巢”终归是有著作权的。因此,“鸟巢”著作权人可以完整地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能。而与“鸟巢”搬上餐桌的行为联系最密切的莫过于复制权了。复制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立体、立体到平面等。商家参照“鸟巢”的外观,用鸭膀切成丝后堆成一个“鸟巢”,这样的行为算不算复制呢?
对此,笔者认为,复制具有作品内容的再现性、作品表达形式的重复性等基本特点。饭店厨师在不具备建筑学知识的情况下,用鸭膀丝堆成“鸟巢”只是极其粗糙的外观。至于“鸟巢”的详细框架和内部结构,“膀丝鸟巢”是无法体现也无法重复的。因此,餐桌上的“膀丝鸟巢”可以排除是对“鸟巢”作品的复制,不应当认为其侵犯了“鸟巢”作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
目前,“鸟巢”二字已由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了众多类别商品的商标注册。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商标权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使用该文字商标,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如前所述,把“鸟巢”搬上餐桌,实质是商家反复地制作一个外形类似于“鸟巢”的菜,供人一次性享食;而把包含“鸟巢”的菜名写入菜单,实质是商家运用这两个文字,将其表现在固定的文档之上。
所以前一个行为,不涉及对“鸟巢”二字在商品上的使用。在后一个行为中,商家没有仅使用“鸟巢”二字,而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的“鸟巢”商标并非驰名商标(至少目前不是),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故该行为也不会涉及“鸟巢”的商标专用权。“鸟巢”作为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建筑,一直是民众关心的热点,这幢形似鸟巢的庞大建筑物的知名度也不亚于奥运吉祥物、奥运火炬等奥林匹克标志。但笔者认为,不同的是,“鸟巢”并不属于奥林匹克专用标志的范围,因而不能享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保护。又根据国务院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鸟巢”二字也难以认为是特殊标志,无法用特殊标志权给予保护。
最后,“鸟巢”能否寻求民商法上的名称权保护呢?名称权是企业表示自己的名字而产生的权利,一般应登记而产生。“鸟巢”的名字是国家体育场通俗形象的叫法,据设计者述,在设计评审中叫“B11”号方案,在提交方案的说明文本中用过“鸟巢”二字,来描述该方案结构编织的特点,以便让人们更形象地理解,后来几乎所有的媒体报道国家体育场时用的都是这个两字,但到底是谁最先使用的,则无从考证。因此,笔者认为,“鸟巢”二字既不是企业的名称,也未经过任何登记,应该无法享受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