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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红日公司关于签订“索芙特”商标使用权的重要合同公告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03日    【字体: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2月16日,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许可方或乙方)与梧州远东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可方或甲方)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就使用“索芙特”商标,达成协议。
     协议全文如下:
     鉴于:
     1、许可方是一家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注册商标“索芙特”(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58039号,以下简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经协商一致,许可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授予被许可方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被许可方同意以同样的条件接受许可;
      3、第1158039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998年3月14日至2008年3月13日。
     第一条 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
     甲方许可乙方依据本合同使用的注册商标为:第1158039号“索芙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香皂;化妆品;洗涤剂;洗面奶;浴液;清洁制剂;香料;香水;润肤膏。
     第二条 许可使用范围
     2.1 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条款,许可乙方(含乙方控股子公司)在本条第2.2款所规定的商品及其内、外包装材料,以及此种商品的宣传品上,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但应标明乙方(或乙方控股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2.2甲方许可乙方(含乙方控股子公司)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第1158039号商标注册证所载全部商品。
     2.3 乙方(含乙方控股子公司)使用的该等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与图形由乙方依照商标注册权证中载明的样式印制。
     第三条 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3.1甲方保证其有权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乙方使用,并保证该等注册商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益,亦不存在质押等任何不利于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障碍,如有此种情形发生并使乙方遭受任何损失,则此种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3.2 如有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侵犯该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甲方保证其将自付费用,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合法措施,维护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3.3甲方应在注册商标期满前为注册商标办理续展手续,并依据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同时遵守其他规定,以确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永久有效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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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红日股份有限公司 索芙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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