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立京配件商行的答辩意见为:一、我公司卖给天博制造公司的是一品牌温度开关,而非其所称假冒的天博温度开关。二、2005年5月28日11时16分,天博制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涛一人来到我商行要购买桑塔纳汽车温度开关,因当时只有天博制造公司生产的温度开关,张涛嫌太贵想要便宜的,我商行业务员答复没有,张涛诱导说再帮忙找一个,以后还要来买其他的配件,于是业务员从别的商户调来一个品牌温度开关卖给了张涛。三、如果第二公证处两名公证员及张涛同时来到我处,不会将《公证书》上所述我商行营业地点错误表述为德国大众厅C区,我商行对《公证书》的严肃性和真实性不认同。四、2005年7月13日,北京辉煌九鼎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汽车配件分部,先给我商行发来了律师函,后无理要求我商行付他们1万元赔偿费。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1是第3136046号“TEMB”英文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1-2是第3150282号图形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2是公证购买的温度开关商品一个,原告用以证明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
证据3是(2005)京二证字第18875号《公证书》,其中附有购货销售小票和马丽名片各一张以及温度开关商品照片一张,原告用以证明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证据4是原告出具的鉴定证明,用以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