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8295号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07日    【字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8295号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一凡,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立京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西郊汽车配件城大众四厅C区-49号。

    法定代表人马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庆会,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玉泉路6号院玉阜嘉园2楼3门901号。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天博制造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立京汽车配件商行(简称立京配件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博制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一凡,被告立京配件商行的法定代表人马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庆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博制造公司诉称:我公司是第3136046号“TEMB”英文注册商标和第3150282号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人,在国内没有允许任何他人或单位在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我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的汽车温度开关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该商标的图形及该商标标识。被告的行为意在将其销售的商品与我公司商品混淆,误导消费者,达到利用我公司的商品知名度为其获取不义之财的目的。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并给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权利的商品;2、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款3万元整;3、被告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800元。

 

下一页
本文共 4 页,第  [1]  [2]  [3]  [4]  页

本站声明
本网站刊载的资讯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表示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最 新 文 章
推 荐 文 章
热 点 新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