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观是构成商标识别性的重要因素——“少大庄shaodaZhuang”商标驳回复审案
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于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第1249526号"尖庄"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因此予以驳回。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称,引证商标"尖庄"两字上下对角排列,给人以运动的不稳定感。申请商标则是由汉字、拼音和图形三部分构成,其中汉字"少大庄"外部为等边三角形,水平的拼音位于整个商标的底部,给人以对称美和稳定感。在含义上,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庄旧称,其文字"少大"寓意申请人从少小到壮大,蒸蒸日上,蓬勃发展。因此申请商标具有独到的美好含义,与引证商标的含义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在读音上,两商标也有明显差异。综上,两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合议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因而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和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少大庄”三个汉字上下排列,间隙较小。“少”字和“大”字上下摞列的组合方式,在视觉效果上与“尖”字近似。两商标的文字字体及文字排列方式也没有明显差别,视觉效果雷同。消费者对申请商标施以普通注意力时,不易从外观上将其同引证商标“尖庄”相区分,易导致混淆和误认。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并不以实际发生混淆为先决条件,只要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即可认为两商标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应准予初步审定公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现行《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某公司申请注册的 “少大庄 Shaodazhuang”商标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