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31日.江苏省灌云县云兴酱醋厂收到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下达的评审字(2000)第3598号《第821316号“安福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终局裁定书》,终局裁定我国某代理组织代理的DC科米克斯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灌云县图河乡云兴酱醋厂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第821316号“安福及图”商标准予注册。至此,“安福及蝙蝠图形”商标与“BATMAN及蝙蝠人图形”商标历经6年多的较量圆满地划上了句号。
安福及蝙蝠圈形"商标申请注册遭异议
1994年7月11日,江苏灌云县图河乡云兴酱醋厂(以下称被异议人),为自己酿造的酱油、醋商品申报"安福及蝙蝠图形"组合商标注册(见图一)。
代理人连云港市商标事务所按照商品国际分类,在第30类的酱油、醋商品上为其制作、上报了《安福及蝙蝠图形商标注册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商标局受理后,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于1995年12月7日,对初步审定的"安福及蝙蝠图形"商标予以公告。1996年3月6日,在法定期限内,美国的DC科米克斯公司和列支登士敦巴卡迪及其有限公司通过我国某指定的代理组织分别向商标局递交了《第821316号"安福及蝙蝠图形"商标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美国)DC科米克斯公司的主要异议理由是:异议人创立并拥有“BATMAN蝙蝠侠”版本,作为商标已在世界140多个国家获650多项注册,在中国多类商品上进行注册,是国际驰名商标(见图二)。被异议人商标“安福及蝙蝠图形”,以蝙蝠为背景,与异议人商标中蝙蝠侠胸前蝙蝠徽章标志完全相同,构成对异议人商标专用权及版权的侵犯。
异议人(列支登士敦)巴卡迪及其有限公司的主要异议理由是:异议人“蝙蝠图形”商标在世界100多个国家获得注册,1984年在中国注册,是世界驰名商标。被异议人“安福及蝙蝠图形”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商标都为蝙蝠图形,尽管使用商品不在同一类别,但醋和酒的制作方法和销售渠道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代理人针锋相对,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