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派”,在汉语中没有形成固定的概念。按照中国人的构词习惯,它是一个主谓词组。“苹果”人人皆知,这里的“派”,并没有特定的含义,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从其具有“宗派、流派”的意义上理解,可以理解为“苹果口味、苹果风味、苹果系列、苹果族等”;从其具有“作风、风度”的意义上理解,可以理解为“苹果气派、苹果派头”;从其具有“有派头、有风度”的意义上理解,可以解释为“苹果好、苹果帅、苹果真气派”;从其具有“派遣”的意义上理解,甚至可以理解为“苹果使者、苹果天使”等。外来语中的“苹果派”来源于英文“THE APPLE PIE”译为“苹果馅饼”,是西点中面点的一种,流人中国后译为“苹果派”或“苹果攀”。“派”为“pie”的音译,即“馅饼”。在中国最早使用在西点的面点中,也仅限于西点的面点类。如麦当劳有苹果派,面点中还有“巧克力派”等。但是,从中国绝大多数公众的认知程度上看,尚未达到看到或者听到“派”就想到“馅饼”或“夹心糕点”的程度。相反,中国大众看到或者听到“派”更多的人想到的是气派的派,是流派的派,是风度的派,是派遣的派。退一万步说,即使有些人知道“苹果派”的英文语意是“苹果馅饼”或者“苹果夹心糕点”,也仅限于西点中的面点类,也绝不会通用到冰点食品中,人们绝不会一说到“苹果派”就想到这是雪糕、冰糕、冰点心,或者想到这是雪糕、冰糕类冰点心的通用的制作方法,也无法设想“苹果馅饼”是冰点类食品的主要原料。在我国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中,“面点食品”与“冰点食品”也属于互不相干的两大类商品。因此,不论从中国老百姓的认知程度,还是从西点中“苹果派”的使用范围看,在冰点中“苹果派”这一商品名称不具有通用的属性。
四、关于在雪糕上使用“苹果派”这一名称是否特有的问题
从上面的论述中已经阐明,“苹果派”不是冰点类食品的通用名称。那么是否能说它就是“特有”的商品名称?显然还不能。此前已经说过,两者并不是非此即彼,商品的特有名称还有自己的特征。认定“特有”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1.与通用名称具有显著区别的特征。这里讲两点,一是什么是冰点食品的通用名称?冰点食品的通用名称一般从属性名称上看有:雪糕、冰糕、冰果、冰棒、冰块、冰点心等;从原料名称上看有:绿豆雪糕、豆沙雪糕等,也有菠萝雪糕、西瓜雪糕、草梅雪糕等,但并非原料,只是使用了含有这类口味的香精;从制作方法上看有“冰淇凌”,也是泊来语。二是“苹果派”与通用名称是否有区别。“苹果派”雪糕显然不具备上述称谓的特点,既不是冰点的属性名称,也非冰点食品的原料名称,更不足冰点食品的通用的制作方法。从另一角度看,即使在英国,“THE APPLE PIE”即“苹果派”也仅仅是一种面点,没有雪糕等冰点的含义。因此,可以说:“苹果派与雪糕的通用名称有明显的区别。”
2.使用在先的原则。据“冰美”辩称,在国内市场上还有天津等几个冷食厂生产的雪糕也叫。“苹果派”雪糕。对这一点,重要的是“苹果派”在冰点行业是否被滥用的问题。而是否滥用,重要的在于能否查清谁是最先使用的。从抚顺的市场情况乃至整个辽宁的市场情况看,顺安使用在先。如果在进一步的市场调查中证明“顺安”在整个国内市场也是使用在先,就完全可以认定“顺安”特有;如果调查的结果没有证明“顺安”使用在先,而查清他人使用在先,那么“顺安、冰美”同属于侵权;如果这一商品名称已查不清谁先使用的,已被滥用,那么对谁都不存在特有权利保护的问题。但从经验看,偌大国内市场只有几家使用,并且使用时间都不长,应该可以查到谁使用在先,并且仅从“只有几家在使用”这一客观事实也可以从反面证明“在冰点中苹果派尚未通用或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