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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派”是否可以通用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07日    【字体:

    1997年7月中旬,辽宁省抚顺市顺安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安)向抚顺市工商局投诉,诉抚顺市冰美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美)在雪糕上使用其特有的雪糕名称“苹果派”。抚顺市工商局受理此案后在认定“苹果派”是否为特有名称的问题上,各方面意见分歧很大。
    “顺安”成立于1990年,1993年开始生产“苹果派”雪糕,同年在国家工商局注册商标“SA”。该雪糕在抚顺市具有一定知名度,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1996年6月在国家专利局注册专利。“冰美”于1997年5月成立,7月开始生产雪糕,商品名称也叫“苹果派”。冰美“苹果派”雪糕的上市,影响了顺安的利益,顺安遂向工商局投诉。抚顺市工商局受理后经过调查认为,1993年顺安率先独家在雪糕上使用“苹果派”这一商品名称;到1997年7月,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通过自己独特的商品质量和风味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冰美使用同一商品名称在后,在市场行销中足以使购买者误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抚顺市工商局认为,冰美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的违法行为,因此予以口头制止。冰美以“苹果派”是冷饮食品的通用名称而非特有名称为由,提出异议,遂使案件搁置。
    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苹果派”是通用名称还是特有名称上。主要有两大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苹果派”是食品的通用名称,而非特有名称。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苹果派的“派”是英文“PIE”的音译,英文的原意为“馅饼”或“饼状物”。在中国食品行业“派”可以视为一种制作方法,即夹心食品,如巧克力派、苹果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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