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上旬,一帧印有红色国徽标识和烫金字封的《商标注册证》从北京发至沈阳东宇集团公司。以此为标志,沈阳东宇集团公司与德国莫希德斯·奔驰股份公司历时6年的商标异议纷争,终以东宇集团公司赢得胜果而结束。
此“圆”是否彼“圆”
1995年7月28日.沈阳东宇集团公司在汽车轮胎、摩托车、儿童车船商品上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了“东宇及图”商标,并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初审公告,公告号为786396号。
孰料,这一商标一经公告即受到德国莫希德斯·奔驰股份公司的异议。1995年10月22日,“奔驰”向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交的《商标异议书》称:异议商标与我公司已注册的“圆”形商标相比,虽然上下倒置并稍有改动,但其整体结构及视觉形象即三角星辅于圆形框架之内相同:实际使用存在相似之处,指定使用商品类似,一个为“机动车辆”,一个为“汽车轮胎”,极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误认为我公司图形商标衍生之系列商标,从而引发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奔驰”认为“东宇及图”商标不应予核准注册。
“东宇”答辩:“东宇及图”由一个地球和东宇汉语拼音字母DY变形组合而成,其中地球由D与经纬线相组合,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圆形;地球中间是一个Y字母,而非倒置的三角星。“东宇及图”的主创意为沈阳东宇集团面向全球发展。这一申请商标与“奔驰“的三角星辅圆并无相似之处,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东宇公司恳请商标局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裁定,以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1997年8月21日,商标局作出599号裁定认为:“奔驰”的商标图形为三角星将圆等分的图形“圆”:而“东宇及图”为地球中间有个Y字母的“地球圆”,图形左右有两个汉字“东宇”。“地球圆”与“三角星辅圆”很容易区别。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机动车”和“汽车轮胎”,二者生产工艺不同,使用原则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使用非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商标局裁定.“奔驰”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初审“东宇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