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07日 【字体:大 中 小】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宁民三初字第127号
原告何家良,男,194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本市大厂区湖滨78幢406室。
委托代理人王兴元、王振琴,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利??食品厂(以下简称食品厂),住所地在本市大厂区南钢集团2号岗内。
法定代表人朱长生,食品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许向阳,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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