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pun.com - 商标转让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129号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07日    【字体:
 雁天公司销售的葡萄酒瓶贴上使用了“东方长城龙”、“ORIENTAL GREATWALL”文字及“长城”图形,突出了“东方长城”及“ORIENTAL GREATWALL”文字,“长城”图形也与中粮集团的第70855、1474477、3244778号注册商标近似,容易使消费者将其销售的葡萄酒与中粮集团生产的葡萄酒相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给中粮集团造成损失。因此,雁天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对中粮集团70855、1447904、1474477、3244776、3244767、3244778号这6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东方公司取得名称为“瓶贴 (东方龙长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时间在2002年5月15日,取得名称为“瓶贴(东方长城龙)”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时间在2003年12月24日。中粮集团的第70855号商标的注册时间在1974年7月20日,先于东方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东方公司抗辩其对“长城”图形享有在先使用权的理由不成立。

    中粮集团对其主张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中粮集团的损失数额和东方公司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根据东方公司的侵权行为、侵权性质、情节、被侵权的商品数量、中粮集团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东方公司的赔偿数额。

    赔礼道歉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中粮集团要求东方公司和赔礼道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东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中粮集团第70855号、第1474477号、第3244766号、第1447904号、第3244778号、第32447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商品。二、东方公司销毁侵犯中粮集团第70855号、第1474477号、第3244766号、第1447904号、第3244778号、第32447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瓶贴。三、东方公司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四、雁天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中粮集团第70855号、第1474477号、第3244766号、第1447904号、第3244778号、第32447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商品。五、驳回中粮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10元,其他诉讼费2002元,合计12012元,由东方公司负担9609.6元,雁天公司负担2402.4元。

                                    书  记  员    周     倩

上一页      下一页
本文共 6 页,第  [1]  [2]  [3]  [4]  [5]  [6]  页

人支持
Tags:民事判决书129号
责任编辑:admin
最 新 文 章
热 点 新 闻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友情连接 | 商标问问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汇款帐号 | 合作加盟 | 网站留言
客服总机:028-85092726    服务支持:service@cppun.com    
版权所有 2006-2009 © cppun.com    工信部网站备案号:蜀ICP备075003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