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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129号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07日    【字体:
 原审查明:中粮集团的前身是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1974年4月20日,中国粮油公司天津分公司核准注册了70855号“长城牌中、英文及长城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葡萄酒等。1998年4月28日,商标专用权人变更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2002年1月28日核准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2000年11月14日,中粮集团被核准注册1474477号“长城英文及长城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注册有效期限至2010年11月13日。2000年9月21日,中粮集团被核准注册1447904号“中文长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等,不包括葡萄酒,注册有效期限至2010年9月20日。2003年7月21日,中粮集团被核准注册3244766号“长城英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7月20日。2003年7月21日,中粮集团被核准注册3244778号“长城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7月20日。2003年7月21日,中粮集团被核准注册3244767号“英文长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7月20日。

    2003年8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了东方公司生产、雁天公司销售的“东方长城龙”系列葡萄酒。诉讼中,中粮集团只提交了东方长城龙金装2000干红葡萄酒(下称金装2000)和东方长城龙1996解佰纳干红葡萄酒(下称96解佰纳)瓶身贴彩图各一张,东方公司和雁天公司认可是被扣留的系列葡萄酒上使用的瓶身贴。该两种葡萄酒商品的瓶身贴上均使用了“东方长城龙”、“ORIENTAL GREATWALL”文字及“长城”图形,且两种葡萄酒商品的瓶身贴上“东方长城龙”中的“东方长城”与“龙”字分离使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向国家工商总局请示,于2004年3月23日作出[200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公司对此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

    2004年6月30日,中粮集团在北京华联商厦重庆市江北有限公司购买了由东方公司生产的金装2000及东方长城龙特制干红葡萄酒(下称特制干红)各一瓶。金装2000的瓶贴使用了“东方长城龙”、“ORIENTAL GREATWALL”文字及“长城”图形,且“东方长城龙”中的“东方长城”与“龙”字分离使用。特制干红瓶身贴上使用了“东方长城龙”、“ORIENTAL GREATWALL DRAGON”文字及“长城”图形。

    2004年9月22日,中粮集团在北京华联商厦重庆市江北有限公司购买的由东方公司生产的东方长城龙1996红色庄园干红葡萄酒(下称庄园干红)及96解佰纳各一瓶。96解佰纳和庄园干红瓶身贴上使用了“东方长城龙”、“ORIENTAL GREATWALL DRAGON”文字及“长城”图形。

    2004年10月28日,中粮集团在北京华联商厦重庆市江北有限公司购买的由东方公司生产的东方长城龙1998解佰纳干红葡萄酒(下称98解佰纳)及东方长城龙1992干红葡萄酒(下称92干红)各一瓶。98解佰纳和92干红瓶身贴上使用了“东方长城龙”、“ORIENTAL GREATWALL DRAGON”文字及“长城”图形。

    2002年12月东方公司经广东揭阳市粤东糖酒有限公司授权,获得“东方长城龙及图”注册商标使用权,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并经国家商标局备案。

    中粮集团因维权产生了调查取证费及差旅费等费用。但对其主张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原审认为:工商查处的金装2000、96解佰纳两瓶贴上“东方长城龙”中的“东方长城”与“龙”字分离使用,突出了“东方长城”、“ORIENTAL GREATWALL”文字,侵犯了中粮集团70855、1474477、3244766、1447904、3244767号商标专用权,且长城图形与中粮集团70855、1474477、3244778号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中粮集团于2004年6月30日购买的东方公司生产的金装2000瓶贴上“东方长城龙”中的“东方长城”与“龙”字分离使用,突出了“东方长城”、“ORIENTAL GREATWALL”文字,侵犯了中粮集团70855、1474477、3244766、1447904、3244767号商标专用权,且长城图形与中粮集团70855、1474477、3244778号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特制干红瓶贴的长城图形与中粮集团70855、1474477、3244778号商标近似,构成侵权。中粮集团于2004年9月22日购买的由东方公司生产的96解佰纳两瓶贴上“东方长城龙”中的“东方长城”与“龙”字分离使用,突出了“东方长城”、“ORIENTAL GREATWALL”文字,侵犯了中粮集团70855、1474477、3244766、1447904、3244767号商标专用权,且长城图形与中粮集团70855、1474477、3244778号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庄园干红的瓶颈贴上突出使用了ORIENTAL GREATWALL文字,侵犯了中粮集团70855、1474477、3244766、3244767号商标专用权,瓶身贴的长城图形与70855、1474477、3244778号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中粮集团于2004年10月28日购买的98解佰纳的瓶盖及瓶颈贴上突出使用“ORIENTAL GREATWALL”文字,侵犯了中粮集团70855、1474477、3244778、3244766、32447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瓶身贴上长城图形与70855、1474477、3244778号近似,构成侵权;92干红瓶颈贴及瓶盖上突出使用“ORIENTAL GREATWALL”侵犯了中粮集团70855、1474477、3244778、3244766、3244767号商标专用权。瓶身贴上长城图形与70855、1474477、3244778号近似,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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