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129号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品牌联盟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05月07日    【字体: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昌黎县东方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城关黄金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怡,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泽忠,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昌黎县东方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匡时街49号2单元1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法律顾问,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委托代理人宋宏,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雁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春森路6号1—2室。

    法定代表人韩清,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昌黎县东方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与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集团)、重庆雁天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雁天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东方公司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怡、龙泽忠,中粮集团委托代理人宋宏,雁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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