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专用权转让纠纷一案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率: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25日 【字体:大 中 小】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温民三初字第17号
原告瑞安市中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场桥西街路市场大楼 。
法定代表人胡淳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圣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成武,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住瑞安市塘下镇场桥繁华街51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朝金,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瑞安市中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吴成武(以下简称被告)商标专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0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06年1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等法律文书,于2006年1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由审判员林青青、郑国栋、白海玲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7日、2006年6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圣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任朝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