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00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维益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虹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幻中,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扬,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1028号食出报关大厦1609号。
法定代表人沈世鹏,总经理。
维益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益公司)因与深圳市鹏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鸿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苏中民二初字第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维益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幻中到庭参加诉讼,鹏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