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大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和秦,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陆中,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儒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港渝商场8楼53号。
法定代表人傅道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克仲,重庆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桦,女,1951年3月27日生,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干部,住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99号5单元4-3户。
书 记 员 彭 浩